各单位、部门及相关项目负责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基础研究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予结题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资金在通知书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第三十条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部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规程(试行)》(粤科监字〔2020〕7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应对项目结余经费进行处置: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结余经费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统一收回;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应追回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广东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技〔2021〕6号)第三十条规定,对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未通过验收以及超期未使用完毕经费的科研项目,项目结余经费须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主管单位的规定或按合同约定配合学校科技处、财务处按期将结余经费退回,并做好已使用经费的决算工作。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为避免相关项目无法全额收回结余经费情况的出现,在科研项目进入结题验收期间,请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暂时停止使用该项目经费,直至项目主管单位公布验收结论后,再根据上述相应情况依法依规使用结余经费。
联系电话:0769-22896206。
科技处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