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学院一级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凝练学科特色、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学校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岗位聘任制,采用“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聘任和管理。
第二章遴选与聘任
第三条遴选范围及名额
遴选范围:一级主干学科(见附件1)。
遴选名额:每个一级主干学科遴选学科带头人1名,其中临床医学一级学科可在各临床医学院中遴选学科带头人1名。
第四条 基本遴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科研事业,治学态度严谨;
2.为人正直、处事公正,具有大局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
3.具备教授或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的我校(含直属附属医院)在职人员;
4.博士生导师(自然科学类)或硕士生导师(人文社科类);
5.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统计时间以申报截至日为准,下同);
6.年龄小于45周岁者,应具有博士学历和学位;
7.在国外学习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者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为证;
8.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主要研究方向稳定、特色和优势明显。
第五条 业务遴选条件
(一)项目经费
申报人需同时具备以下两项:
1. 近5年来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
2. 自然科学类学科带头人直接可支配的科研经费(不含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等专项建设经费)不少于50万,人文社科类学科带头人直接可支配的科研经费(不含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等专项建设经费)不少于25万元。
(二)科研成果
自然科学类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属本学科范围的研究论文至少6篇,其中SCI收录论文至少3篇,且累计影响因子(IF)≥15;
2.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当年IF≥10的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
3.近5年作为前三名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近5年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5.近5年出版专著或主编教材1部及以上。
人文社科类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属本学科范围的研究论文至少6篇,其中SSCI/CSSCI收录论文至少2篇,且累计IF≥5;
2.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当年IF≥5的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
3.近5年作为前三名完成人之一获省(部)级人文社科类成果一等奖或国家人文社科类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近5年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人文社科类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5.近5年出版专著或主编教材1部及以上。
第六条破格遴选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正高职称人员,或学校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遴选为学科带头人。
1. 近3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
2. 自然科学类申报人近3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单篇IF≥15或累计IF≥30的SCI收录论文,且可直接支配的科研经费≥100万元;人文社科类申报人近3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单篇IF≥5或累计IF≥10的SSCI/CSSCI收录论文,且可直接支配的科研经费≥50万元。
(二)学校引进的两院院士、973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珠江学者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且可直接支配的科研经费≥200万元,可破格遴选为学科带头人。
第七条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填写《广东医学院一级学科带头人申报表》(附件2)。同时需提交相关科研项目、论文、著作和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二级学院(部)。
(二)二级学院(部)汇总申报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遴选条件进行初选,报送学校科技处。若本二级学院(部)只有1名申报人符合遴选条件,二级学院(部)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审查后直接报送科技处;若本二级学院(部)有2名以上申报人符合遴选条件,由二级学院(部)组织测评推荐(测评推荐表见附件3,参加测评推荐的人员范围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测评结果推荐1名申报人报送科技处;若本二级学院(部)没有申报人符合遴选条件,二级学院(部)可推荐1名申报人报送科技处。
(三)科技处按照遴选条件对申报人资格和二级学院(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五)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文聘任。
第三章职责与管理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一) 发挥领军作用,全面负责本学科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1. 紧跟国内外学科发展动态,结合学校及学科实际,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并实施本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2. 全面掌握本学科各研究方向的发展动态,带领本学科走特色发展之路,形成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
3. 制定并实施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和培养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学术骨干,形成年龄、职称、学历和学缘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
4. 做好本学科新增学位授权点、各级各类重点学科和实验平台的申报组织工作;
5. 组织做好本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
6. 负责组建研究团队申报“国字号”项目、各级各类重点或重大项目及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团队项目;
7. 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接受学校和所在一级学科的监督。
(二)发挥智囊作用,积极参与学校学科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发挥桥梁作用,积极为产学研的协同创新牵线搭桥。
第九条聘期考核
聘期内对学科带头人进行中期检查(两年半)和届终考核。届终考核内容包括学科建设成效考核和学科带头人个人业绩考核。学科建设成效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90分为优秀。学科带头人个人业绩达到考核要求为“合格”,没有达到考核要求为“不合格”。两项内容均“合格”方为“届终考核合格”,否则视为“届终考核不合格”。学科建设成效考核“优秀”且个人业绩考核“合格”,视为“届终考核优秀”。
(一)学科建设成效考核
从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及条件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附件4)。
(二)学科带头人个人业绩考核
1. 聘期内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从校外获资助的科研经费累计≥100万元(自然科学类学科带头人)、≥50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带头人);
2. 自然科学类学科带头人聘期内至少到达以下要求之二: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属本学科范围的研究论文至少6篇,其中SCI收录论文至少3篇,且累计IF≥15;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当年IF≥10的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
(3)作为前三名完成人之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及以上奖励;
(5)出版专著或主编教材1部及以上。
3. 人文社科类学科带头人聘期内至少到达以下要求之二: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公开发表属本学科范围的研究论文至少6篇,其中SSCI/CSSCI收录论文至少2篇,且累计IF≥5;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当年IF≥5的SSCI/CSSCI收录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或以上;
(3)作为前三名完成人之一获省(部)级人文社科类成果一等奖或国家人文社科类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人文社科类成果二等奖及以上;
(5)出版专著或主编教材1部及以上。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管理
(一)一级学科带头人实行聘任制,一届聘期为5年。
(二)一级学科带头人岗位补贴3万元/年。聘期内每年发放10个月的岗位补贴、每月发放1000元,余下的岗位补贴待届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如届终考核不合格,则停发余下的岗位补贴;如届终考核“优秀”,除补发余下的岗位补贴外,另外一次性奖励该一级学科5万元。
(三)学校对一级学科带头人进行过程监督管理和动态管理。聘期内按照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见附件5)进行中期检查,按照个人业绩要求和一级学科建设成效届终考核评分表进行届终考核。中期检查未达到建设目标者提出口头警告并予以通报。届终考核合格者可续聘,不合格者原则上不予续聘。如该一级学科确无合适人选,下一届可考虑聘为“一级学科临时负责人”。
(四)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1. 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 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 治学态度不严谨,有学术不端行为;
4. 聘期内因私离岗者或因公离岗一年以上者;
5. 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存在不适合担任学科带头人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负责人由一级学科带头人担任;二级学科带头人和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负责人由一级学科带头人从相关二级学科中选聘。如无合适人选,可由一级学科带头人兼任。
第十二条对没有符合遴选条件的少数一级学科,学校可根据该学科建设的需要聘任学科临时负责人,其考核要求与一级学科带头人的相同,但不限定聘期。该学科一旦有符合遴选条件的合适人选,学校可随时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一级学科临时负责人的岗位补贴为1.5万元/年。聘期内每年发放10个月的岗位补贴、每月发放500元,余下的岗位补贴待届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如届终考核“不合格”则不予发放,且下一届原则上不得续聘;如届终考核“优秀”,除补发余下的岗位补贴外,另外一次性奖励该一级学科5万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