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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6月09日 16:4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是指依据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遵循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责:

(一)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项目管理;

(二)建立项目建议库,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论证;

(三)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及其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划拨《任务书》确定的经费,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组织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项目的调整和撤销;

(七)组织项目验收或鉴定。

第七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管理;

(二)协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检查或评估项目执行情况;

(三)按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

(四)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随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提出项目调整、撤销的建议;

(五)协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科研条件及约定的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

(三)建立项目档案,检查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四)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约定的目标任务;

(二)负责经费的合理使用;

(三)按规定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五)验收时提供整准确的研究报告和数据资料。

第三章 专家咨询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专家库,根据需要遴选专家参与项目管理的咨询、评审、评估工作。专家意见作为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中医药管理负责科技的职能部门在组织项目咨询、评审、评估工作时,应当与专家签署保密协议,对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专家在参与项目咨询、评审、评估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

(二)坚持保密原则,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不复制、不扩散相关内容;

(三)坚持回避原则,在涉及自身(或所在单位)利益时,必须主动向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四)不接触、不收取、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财物和活动。

第十三条建立专家信誉评估制度。组织者对专家在项目咨询、评审、评估等活动中的信誉进行评估,作为遴选专家的依据。

第四章 立 项

第十四条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建议)、评审(论证)、审批、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项目建议库。单位、个人可以根据中医药发展规则,结合中医药学术发展的需要,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议,经筛选纳入项目建议库。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在库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适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立项项目一般通过发布报指南,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申请(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科技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第十八条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和要求;

(二)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合理的研究方案;

(三)立项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四)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规定研究周期内预期可取得研究结果;

(五)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六)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九条申请者应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由项目申请单位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条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聘请专家,依据“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推荐。

第二十一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确定立项项目。项目可以下设课题,课题管理等同于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管理的职能部门签订《任务书》。

第五章 实 施

第二十三条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实地检查,结果作为拔付下一年度经费或调整、撤销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行科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整理、立卷、归案,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重大变更,如研究计划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必须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保持稳定,如有变更,按下列规定报批勤务案:

(一)项目负责人调动,经调动,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的,可以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体、出国等)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所丰单位必须及时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以上,必须及时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承担单位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决定终止撤销项目:

(一)研究技术路线已不可行;

(二)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三)研究内容已落后于国家外同类研究成果水平;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或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五)由于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确认。项目承担单位应就终止或撤销项目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总结,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查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验 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通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验收信息表》;

(三)项目研究技术资料及反映项目进展的典型照片、图片、图例等。

第三十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收到验收申请的3个月内组织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会议、现场考察、书面审核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项目的验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管理的职能部门组织或主持,也可以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主持。主持验收部门应当在验收工作开始15日前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5至11位专家组成,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管理的职能部门聘任。验收专家组应当在书面验收意见中明确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四条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复议:

(一)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

(二)提供的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超过《任务书》约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得到审批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需要复议的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承担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的任何项目。

第三十七条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结题。

第三十八条通过验收并符合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规定的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主持或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主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第三十九条项目研究所产生的成果鉴定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组织保护、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

第七章 经 费

第四十条项目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

第四十一条项目经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专项经费拔款、地方和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十二条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科研业务费;

(二)消耗性实验材料费;

(三)消耗性临床材料费;

(四)仪器设备使用费;

(五)科研协作费。

第四十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项目《任务书》及年度行情况评估结果拔付专项经费。

第四十四条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项目完成后,需进行经费决算。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停止拔款、撤销项目直至追回已拔经费。

第四十六条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上报经费决算情况和审计报告,同时退回剩余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验收信息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8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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