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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关于不断加强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文件学习的通知

2023年03月14日 10:56  点击:[]

各有关单位(人员):

2020年2月17日,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附件1),2020年3月17日,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负责人就如何理解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目标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附件2)。我处在2021年11月5日召开的科技制度宣讲会上进行了宣讲并发放有关材料,为规范我校科技工作者科研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为不断规范科研行为、坚守学术诚信、促进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的形成,现再次提醒我校科研人员在日常科研活动中不断加强《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学习尤其加强日常工作中论文署名、版面费支出、拟投稿期刊选择等行为规范的学习。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改进科技评价体系,破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国家科技奖励、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科技评价中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唯论文”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经商财政部,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实施分类考核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一)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不把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二)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提高对高质量成果的考核评价权重。对于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可作为高质量成果,可增加到10%的权重;对于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带动作用的,可增加到30%的权重;对于已在实践中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可增加到50%的权重。具体权重由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下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上述期刊、学术会议的具体范围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对于“三类高质量论文”的研究成果,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发挥同行评议在高质量成果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二、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评审评价突出创新质量和综合绩效。立项评审注重对项目(课题)可行性和先进性进行评价,综合绩效评价注重对项目(课题)合同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价。

(四)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课题),不把论文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不得要求在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

(五)对于基础研究类项目(课题),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在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项目(课题)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在立项评审、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环节,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

三、对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评估突出支撑服务能力。注重评估科技创新基地支撑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效果。

(六)对于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注重评估对国家重大需求和工程建设的支撑作用、对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的支撑保障作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七)对于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基地,注重评估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八)对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基地,注重评估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能力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

四、对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突出使命完成情况。注重评估科研机构履行国家使命和宗旨目标的情况,以及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九)对于技术研发类机构,注重评估在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绩效,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对于社会公益性研究类机构,注重评估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绩效、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一)对于基础研究类机构,注重评估代表性成果水平、国际学术影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的贡献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篇。

五、对国家科技奖励评审突出成果质量和贡献。注重评审相关科技成果的质量、效果和影响,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

(十二)对于自然科学奖,注重对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等进行评审。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十三)对于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注重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十四)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合作奖也要落实分类评价要求。

六、对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才评选突出科学精神、能力和业绩。注重评价学术道德水平以及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

(十五)对于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注重评价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带动就业、产业科技含量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六)对于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注重评价已取得核心成果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十七)对于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注重评价团队协作创新能力,以及团队负责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力。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篇。

(十八)其它科技人才计划也要落实分类评价要求。

七、培育打造中国的高质量科技期刊。以培育世界一流的中国科技期刊为目标,推动中国科技期刊高质量发展,服务科技强国建设。

(十九)加快实施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推进领军期刊建设,培育重点期刊、梯队期刊,鼓励创办高起点英文期刊,提高中文期刊英文摘要质量;建立中国特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引文索引”系统。鼓励财政资金资助的论文在高质量国内科技期刊发表。

(二十)完善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定期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的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管理和学术信誉差、商业利益至上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

八、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建立与破除“唯论文”导向相适应的资金管理措施,从严控制论文资助范围、从紧管理论文发表支出。

(二十一)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对于发表在“黑名单”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允许使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对于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

(二十三)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论文发表情况的核验。

(二十四)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要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的论文,要从严审核、加强管理。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

九、强化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二十五)开展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存在严重“唯论文”问题或存在奖励论文发表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对该单位论文发表的资助。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的培训引导,对项目评审中存在“唯论文”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

(二十六)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要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发布后,对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仍然“挂名”的,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七)加大正面典型案例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允许过度宣传论文发表情况,不提倡将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宣传报道、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附件2:科技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解读《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问:出台《若干措施》基于什么背景,又有何政策目标?

答:据统计,目前我国国际科技论文数量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二。但是,论文数量多不等于成果质量高、创新能力强,特别是个别单位将论文作为评价一切科技活动的标尺,滋生、助长了“唯论文”的不良导向,对此必须坚决反对、尽快扭转。

一是要把科研人员的注意力从发论文转到出实绩上来。“唯论文”“SCI至上”严重扭曲了科学研究的价值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浮夸浮躁、急功近利甚至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要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回归初心、潜心研究、注重实绩,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到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

二是要把科技评价的重点从数数量转到评质量上来。科技评价活动中“只数数量和影响因子、不看论文质量”“重国外期刊、轻国内期刊”等问题依然存在,甚至简单化、一刀切地将论文数量与考核排名、绩效考核、资源分配直接挂钩。要对基础研究推行论文代表作制度,由看数量转为重质量,不把论文作为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的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是要为科研人员减轻负担、摆脱“论文枷锁”。调研中,不少科研人员反映,“唯论文”导致有时候“被迫”发论文、求挂名、买论文。要全面树立分类评价导向,把破除“唯论文”的要求贯穿各类科技活动评价全过程,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切实为科研人员营造风清气正、追求卓越的创新生态。

《若干措施》根据不同科技活动特点分类提出了评价重点和量化指标,突出可操作、可执行、可落地。与此同时,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措施》。破除“唯论文”,需要打出系列“组合拳”。

问:《若干措施》在出实招硬招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针对科技活动评价中存在的“唯论文”现象,《若干措施》提出一系列措施,突出实招硬招,着力引导广大科技人员在科技强国的时代责任中坚守初心、勇担使命、潜心研究、勇攀科学高峰。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论文是科技创新成果的表现形式和交流载体之一。反对“唯论文”,并非否定论文价值、反对发表论文。《若干措施》立足鼓励发表高质量论文,让论文回归学术本质,要避免论文功利化。

二是坚持眼睛向内。聚焦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国家科技奖励、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科技活动,充分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加强分类管理、强化同行评议、注重成果质量、突出评价实效,持续改进科技评价活动。

三是坚持破立结合。既要针对科技活动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敢于“破”、破得坚决,更要善于“立”、立好新规。坚持分类评价,避免评价标准“一刀切”。坚持务实可行,还从高质量科技期刊建设、论文发表支出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改进科技宣传等方面多维度切入、多措并举。

问:文件推出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若干措施》共提出27项具体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3个方面。

一是强化分类考核评价导向。对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推行论文评价代表作制度,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不少于1/3。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类活动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同时,要适当提高对高质量成果的考核评价权重。

二是分类提出科技活动的评价重点和要求。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突出创新质量和综合绩效,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突出支撑服务能力,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突出使命完成情况,国家科技奖励评审突出成果质量和贡献,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才评选突出科学精神、能力和业绩等。同时,对推行论文代表作的设定数量上限,引导科技人员更加关注论文质量,不以“数量论英雄”。

三是提出相关配套措施。破除“唯论文”导向的关键一招,是要避免论文与资源配置和利益简单挂钩。《若干措施》提出,要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不允许使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同时,要打造中国高质量科技期刊,完善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强化监督检查等。

问:《若干措施》提出“三类高质量论文”,有何具体考量,又该如何正确把握?

答:为鼓励科研人员更加注重发表高质量论文,产出高质量成果,结合科技工作实践和科技人员需求,《若干措施》提出了“三类高质量论文”。对于“三类高质量论文”的研究成果,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要发挥同行评议在高质量成果考核评价中的作用。

关于“三类高质量论文”的具体范围确定,一是考虑到高校、科研院所和学科建设等的差异性,明确规定“三类高质量论文”的具体范围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本着少而精的原则确定。

二是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可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

三是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结合学科或技术领域选定。目前,中国科协牵头组织实施的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已经公布第一批入选期刊名单,后续还将有序推出新的入选期刊名单。

问:《若干措施》提出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推行论文评价代表作制度,请问代表作具体由谁选取,又如何选取?

答:值得注意的是,论文代表作制度并非《若干措施》首次提出。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要求,科技部在深化科技评价制度改革中,已在国家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价等中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效。《若干措施》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制度化。

具体来说,论文代表作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根据具体科技评价活动要求,结合已开展科研工作或取得的研究成果,自行选取;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论文代表作要展示对项目(课题)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对于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论文代表作要展示评价周期内原始创新能力、国际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重大需求能力等;对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论文代表作要展示评价周期内成果水平、国际学术影响、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的贡献等;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奖,论文代表作要展示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等;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论文代表作,要展示已取得核心成果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

问:关于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有哪些新举措?

答:在资助范围上,明确除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论文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外,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不允许列支;奖励论文发表的支出不允许列支,违反规定的要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

在强化法人单位主体责任上,明确要求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要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的论文,要从严审核、加强管理;单位学术委员会要对单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的论文发表必要性进行审核。

在加强支出核验上,明确要求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论文发表情况的核验。

问:下一步,科技部将如何抓好《若干措施》的贯彻执行?

答:一是强化责任。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各类科技评价活动的组织单位是措施落实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加强管理。科技人员要主动落实《若干措施》要求,以高质量成果和务实成效,为建设科技强国贡献力量。

二是强化督促。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法人责任、各项措施等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的培训引导,加大正面宣传等。

三是强化协同。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中国科技期刊建设,完善学术期刊预警机制,为科技人员提供更好服务、营造更好环境。

四是力争推广。科技部将对《若干措施》试行情况开展监测评估,据此改进优化各项措施。对行之有效的措施,将商有关部门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形成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合力。




科技处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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