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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

2015年06月09日 16:49  点击:[]

第一条为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市人民政府下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市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评委会委员、专业评审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活动实行异议制度。

第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本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本市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市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并且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省内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研成果;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市内同行业领先,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设备并消化、吸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医疗卫生技术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经实践应用,证明可行并创造显著效益的;

(七)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委会评定,市人民政府批准和授奖。

第九条市科学工作者技术奖的申报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一)中央、省驻湛单位需在本市申报奖励的;

(二)申报项目送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而申报项目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申报单位没有主管部门的。

第十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相应的科技成果评价证明;

(三)有效的技术资料(包括研制工作总结报告、检测报告、应用证明)以及其他应附的材料。

需要保密的项目,在办理保密手续后,应加以说明。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核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给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和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衽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十三条经评审通过后的授奖项目,授奖前在《湛江日报》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如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按科学技术创新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划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三个奖励等级。各等级的评定标准是:

(一) 技术开发类项目:

一等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规模,并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有一定规模,并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应用,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为珠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有一定作用。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在本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省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

(三)重大工程建设类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以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先进水平,取得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特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15人,单位不得超过7个;一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9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二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3个;三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单位不得超过3个。

申报授奖单位和个人,按参加项目贡献大小,依次排列。

第十七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的发放,按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属个人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奖金发给个人;属集体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发给完成项目单位和完成人,奖金发给参加项目试验研制的主要技术人员;属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发给共同参与完成项目的各单位和完成人,奖金发给参加试验研制的主要技术人员。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其中奖金数额: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元,特等奖奖金另行酌定。奖金数额如需增减,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获奖者的获奖情况和获奖证书复印件可存入个人考绩档案,作为业绩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评为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如发现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湛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湛府发[1988]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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